关于2024年度余姚市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理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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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余姚市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试行)》(余残联[2022]9号)规定,现将2024年度余姚市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理公告如下: 一、办理对象 所在单位税务管辖隶属余姚市税务局,且在2023年度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除国家机关、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之外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办理时间 2024年7月15日之前。 三、办理单位和地点 余姚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余姚市南雷南路315号三楼323室) 四、条件和标准 享受超比例奖励的用人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安排本省户籍残疾人就业比例超过25%的集中就业企业和超过1.5%的分散按比例就业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1人以上(含)。 (二)残疾人职工必须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本省户籍且持有浙江省残联颁发的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三)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应发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 (四)已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完成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 超比例奖励标准: (一)集中就业企业:每超比例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按上年度1个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奖励。 (二)按比例就业企业和非企业用人单位,以及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每超比例安置1名残疾人,每年按上年度4个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奖励。 五、申报材料 填报《余姚市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奖励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六、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用人单位需先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完成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参考该系统核定的本省残疾人安置月数累加,按照12个月一人的标准计算总人数。安排1名1-2级重度残疾人或者1-3级的残疾军人,在超比例安置残疾人人数核定上仍按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 (二)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视同自动放弃,逾期不予受理。 (三)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于7月15日前对用人单位申请超比例奖励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用人单位,在市残联网站上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经市残联审定后报市财政,市财政同意后向用人单位拨付超比例奖励资金。 (四)用人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超比例奖励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其奖励资格,追回资金,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行业信用记录。 七、咨询电话:0574-62730745 附件:2024年度余姚市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申请审批表.docx 余姚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2024年6月7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