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证事项办理须知
发布日期:2021-09-01 14:51访问次数:字体:[ ]

※残疾人证评定
一、受理条件
1.2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2.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3.监护人身份证及相关证明(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时须提供)。
4.余姚市核发的有效居住证(浙江省省外户籍申请对象须提供)。
5.因病因伤致残的须出具医院病历、各项检查结果等材料。
二、申办流程
(一)申请。
1、线上申请。申请人或监护人登陆“浙里办”APP助残服务专区或浙江省政务服务网,进行办证申请。
2、现场申请。申请人或监护人到户籍地(市外申请人到居住地)乡镇(街道)残联进行办证申请。
特别提醒:因病因伤致残(除截肢、缺肢外)需治疗出院后满半年后方可提出申请。
(二)受理。线上申请的,由市残联审核后短信告知申请人审核结果及评定时间。现场申请的,由乡镇(街道)残联当场审核并告知审核结果及评定时间。
(三)评定。
1、评定时间。每月15日、30日(其中2月份第二次评定时间为该月的最后一天)的13时30分至15时30分(如遇春节假期另行安排时间)。
2、评定地点。
听力、言语、视力残疾评定安排在市人民医院门诊4楼(凤山街道城东路800号);
肢体残疾评定安排在市人民医院康复院区一楼大厅(即原市康复医院,梨洲街道谭家岭东路696号);
智力、精神残疾评定安排在市精神卫生保健院(即市第三人民医院,阳明街道西石山南路112号)。
(四)公示。
1、省外户籍对象。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在居住地所属村(社区)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
2、省内户籍对象。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公示环节调整为申请人事前承诺,并签订承诺书。
(五)发证。
1、本市户籍残疾人。由市、乡镇(街道)、村(社区)逐级发放到位。
2、市外户籍残疾人。由市残联将相关材料流转至户籍地县市区残联,经户籍地县市区残联审核后制作残疾人证邮寄给申请人。
(六)复评、终评。
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被告知评定结果或收到残疾人证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市残联提出复评申请,由市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开展复评,评定结论以复评结论为准。对复评仍有异议的,可在被告知复评结果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市残联提出终评申请,由宁波市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开展终评,该评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残疾类别/等级变更(再次评定)
因残疾类别或残疾等级发生变化,需重新评定的,须在距前次评定满十二个月后方可提出申请。
残疾类别/等级变更的受理条件及申办流程同“残疾人证评定”一致。
※残疾人证挂失补办
申请人可持残疾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应同时提供代理人身份证)通过现场或线上提出申请。经市残联审核后发证(市外户籍残疾人由市残联将相关材料流转至户籍地县市区残联,经户籍地县市区残联审核后发证)。
※残疾人证迁移
申请人应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或新的户口簿,携带残疾人证、身份证,通过现场或线上提出申请。由迁入地县市区残联审核后换发新证。
※残疾人证注销
1、持证残疾人死亡的;
2、经评残机关残疾评定,持证人身体状况已不符合残疾标准的;
3、持证人或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在提供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并书面提出申请注销要求的;
4、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特别提醒:残疾人证注销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办理残疾人证。

咨询电话:62730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