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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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根据 《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 》(国发〔2015〕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 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6〕70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6〕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相结合,政府扶持、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健全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康复补贴和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确保应补尽补、精准施补,全面加强残疾人民生保障,全力推进残疾人创业就业,加快残疾人权益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到2020年,在全省率先建成比较完善的具有余姚特色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共享全面小康生活。 二、全面加强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 (一)扩大残疾人低保覆盖面。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确保应保尽保;对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本人按规定核定的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财产符合低保条件的,以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并享受与低保家庭同等的和个人直接相关的专项社会救助政策,其中,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本人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全额计发。 (二)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对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未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按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全额或补差发放基本生活补贴。低保家庭残疾人初次就业、再就业的,3 年 内所获得的就业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做好残疾人医疗救助工作,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完善医疗救助即时即报机制;对纳入医疗救助的精神残疾人门诊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个人自付部分,实行全额保障。 (三)加大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保障力度。严格执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支付医疗康复项目的规定,努力提高医保医疗康复项目的服务能力,推动将脑瘫、智障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规定病种支付范围;将低保家庭的残疾人和低保家庭以外的残疾儿童、精神残疾人和“三瘫一截”等成年重度残疾人纳入基层责任医生签约服务范围,服务费个人承担部分,低保家庭对象由社会救助专项资金全额支付,低保家庭以外对象给予80%补助。 (四)健全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整合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相关政策,建立完善残疾人生活、护理、康复和社会保险等补贴制度,并实行补贴标准的动态调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 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阶段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的 30%发放生活补贴。对于原享受贫困重度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补助对象和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未列入低保的,按照低保标准全额或差额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差额发放不低于低保标准的30%。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40元、 270 元、135 元的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在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可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50%。补贴标准根据护理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 3.残疾人康复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而产生的额外康复支出。加大康复救助力度,调整项目设置,扩大受益覆盖面。保障实施残疾人康复服务补贴项目,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0—6 周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孤独症)、肢体残疾儿童免费实施手术、配置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等基本服务;对7—18周岁贫困家庭中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提供集中养育康复。对残疾人自费配置人工耳蜗的,按当年国家人工耳蜗项目采购价给予定额补贴,电动轮椅车等其他残疾人自费辅助器具按当年公布的同类型号政府采购价给予定额补贴。 4.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资助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补助,其他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贴。对个体就业和自谋职业的残疾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困难的,给予一定的补助。推动建立残疾人补充保险制度,支持各类商业保险机构开展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对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辅助性(庇护性)就业单位和残疾人托养机构参加综合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给予一定的补助。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以上四类残疾人福利补贴。对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儿童福利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上四类补贴不计入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收入。 (五)保障和改善残疾人住房。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住房长效救助机制,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农村残疾人危房建立“发现一户、改造一户”的动态消除机制,确保每个残疾人享有安全的住房,对困难残疾人家庭,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组织实施残疾人宜居、亮居工程,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的住房居住条件。 三、全力推进残疾人就业创业 (一)依法推进按比例就业。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将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范围。除创业 3 年内、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 20 人的小微企业外,对未达到安置比例要求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每多安置 1 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 4 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所属机构应当为全社会作出表率,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到2018年,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至少有 1 名残疾人在本单位安置就业;其他党政机关和乡镇(街道)要积极创造条件,安排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残疾人就业。市残联要安排 1 至 2 名残疾人干部或职工。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当设定或预留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每 2 年至少举办 1 次残疾人专场招聘会,并积极参与政府组织的残疾人专场(专区)招聘会。公办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 (二)稳定发展集中就业。全面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支持社会各种投资主体创办福利企业和工疗机构,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对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每安置 1 人,每年按不低于本市 1 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并对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无障碍设施改造给予补助。对残疾人辅助性(庇护性)就业机构,除根据规模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外,每安置 1 人,每年按不低于本市2 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补助,并对场地(所)租赁、技能培训、康复器材(设备)配置、无障碍设施改造给予补助。对盲人按摩机构等其他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各地可按安置残疾人人数给予一定的社保缴费补助。 (三)促进残疾人多渠道就业创业。全面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并对其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所需的场地(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等予以补助。推进残疾人电子商务就业,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电子商务企业,每安置 1 人,每年按不低于本市2 个月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奖励,对辐射、带动残疾人从事电商就业创业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适当资金补助。推动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增设残疾人创业孵化区,对依托大众创业孵化平台或利用现有残疾人服务设施创办的残疾人创业孵化园(基地),给予场地(所)租赁、无障碍设施改造、设施设备购置补助。对残疾人创业孵化工作突出的机构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成员就业。建立完善残疾人专职委员选拔聘用、教育培训、管理考核、激励淘汰等机制,配齐配强乡镇(街道)残联和村(社区)残协专职委员。乡镇(街道)残联和残疾人数较多的村(社区)残协的专职委员纳入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或享受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福利等待遇;其他村(社区)残协的专职委员待遇参照公益性岗位,按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确定。 (四)推进农村残疾人增收。把农村低收入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将其生活水平提高和数量减少情况纳入新农村建设考核指标。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人优先享受产业扶贫、就业扶贫、小额信贷扶贫、异地搬迁等财政专项扶贫政策。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种养业大户等吸纳低收入残疾人就业,按其规模及安置或辐射残疾人数,并被相关部门确认为市级残疾人扶贫基地的,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并可同时享受就业补助等其他政策。保障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收益。 (五)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向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建立培训成效与补助资金挂钩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推动和健全残疾人技能培训基地建设。对残疾人自主参加职业培训,符合条件的给予培训费用补助。 四、加快推进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一)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和优化康复资源整合与配置,建立各级医疗机构和康复机构间的合作机制,实现机构间转诊转介有效对接。加强社区康复服务,加大社区康复在基层医疗卫生中的考核力度。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康复服务能力,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加强专业康复人才培养培训,实施康复从业人员各类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建立中高级专业人才引进激励机制,落实从事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入职奖补政策。在临床住院医生规范化培训中强化医疗康复方面的内容。完善0—6周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 (二)提高特殊教育发展水平。完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布局,特殊教育学校普遍开展学前教育,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训练和生活费给予补贴。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班)建设。规范送教服务,提高送教服务质量,完善随班就读,全面推行全纳教育,探索个性化与医教结合的教学模式,提高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和教学质量。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到 2020 年,基本普及残疾少年儿童十五年教育。进一步提高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资助水平,建立完善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补助政策。鼓励特殊教育教师终身从事特殊教育事业,在评先评优时给予适当政策倾斜。全面落实特殊教育津贴制度,绩效工资分配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 (三)强化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快推进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民营资本等建设残疾人专业服务设施、参与无障碍设施改造等,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对符合政策条件的,给予重点扶持。到 2020 年, 创建 1 家示范性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创建 1 家示范性残疾人专业托养机构,平均每百名残疾人的康复和集中托养床位达到 3 张以上。人口在 1 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至少建有 1 家残疾人庇护机构,鼓励、扶持村(社区)建立残疾人庇护照料机构。规范服务设施管理,制订残疾人康复、托养、庇护服务与评估标准。整合乡镇(街道)、村(社区)养老助残资源,为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提供托养照料、居家安养服务。对民营机构开展的残疾人康复、托养、庇护、教育、文化体育等服务,参照养老服务业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四)全面推进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贯彻落实国家 《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 规定,按照 《 无障碍设计规范 》 国家标准要求,对新建、改建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严格监管,开展无障碍市建设。深入实施“无障碍设施进家庭”建设项目。加快公共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配置无障碍车辆,并设置便于识别的无障碍运营标志。进一步提高公共场所出入口的坡道平整覆盖率。公共停车场(库)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库),应当在便利位置按规定比例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公共服务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吸收残联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参加。逐步推进各级政府信息以无障碍方式发布、影像制品加配字幕、食品药品添加无障碍识别标识。进一步优化市电视台手语栏目,主要新闻及气象栏目加配手语解说或字幕。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区公交车等交通工具,逐步推行爱心乘车IC卡制度,具体参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轻度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区公共交通工具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5〕239号)执行。对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及其他贫困残疾人使用有线电视、通信和网络等设施资费给予政策性减免优惠。对持有 C5汽车驾驶证的残疾人驾驶专用汽车在公共停车场享受停车优惠照顾。对下肢残疾人在一定周期内购置(更换)符合宁波市注册登记车型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给予适当补贴。公共服务窗口设置醒目标志,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和辅助性服务。 (五)发展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各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广播电视村村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等文化惠民工程,要为残疾人参与提供便利。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游览参观点等公共场所对残疾人免费或优惠开放,并配备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文体活动器材。广泛开展群众性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每年组织开展残疾人文化艺术周和残疾人健身周活动。残疾人集中就业、康复托养、庇护照料等场所,配备适合残疾人康复健身的文体设施和用品,并定期开放开展各类文体活动;各地举办的文体活动和比赛,要将残疾人纳入其中。完善残疾人文体人才的管理、保障和激励机制,对残疾人文体人才的就学、就业、创业给予优先安排和政策扶持,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残疾人文体人才给予奖励。到2020年,创建市级以上残疾人文化艺术示范基地(团队)和残疾人体育训练(健身)示范基地各 3 个以上,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创建 1 个市级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配备 2 名以上残疾人体育健身指导员。残疾人社区文体活动参与率达到 65 %以上。 五、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 (一)积极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建立以残疾人康复、托养、护理、无障碍改造、文化体育、法律维权等服务为重点的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规范服务标准,为残疾人提供均等化、专业化、便利化的服务,健全监管机制,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对残疾人服务供给的放大效应。 (二)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社会组织通过捐款捐物、扶贫开发、助学助医等方式,为残疾人奉献爱心,提供慈善帮扶。鼓励支持服务残疾人的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发展,采取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在资金、场地(所)、设备、管理、岗位购买、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大力培育残疾人慈善项目品牌。倡导社会力量兴办以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的公益性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托养照料、社会工作服务等机构和设施。 (三)广泛开展志愿助残服务。突出需求导向和精准服务,健全志愿助残的招募注册、服务对接、服务记录、组织管理、评价激励、权益维护等制度。要积极搭建志愿助残服务平台,广泛开展助残志愿者“阳光行动”,引导更多人参与助残公益活动和志愿助残服务。重点依托康复、托养等各类残疾人服务机构,建设以“残健融合、志愿助残”为宗旨的具有示范性和辐射力的开放式志愿助残服务基地,支持党群组织、社会组织进残疾人服务机构开展经常性的互动活动。到 2020 年,全市助残志愿者注册人数达到户籍人口的 1.5‰以上。 (四)加大残疾人事业宣传力度。市级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站等主要新闻媒体要开设残疾人专版专栏专题,每年定期刊登播放助残公益广告。积极培育和宣传残疾人自立自强、创业致富和社会助残等先进典型。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理念,在“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残疾人重大节日期间,广泛开展特色主题宣传活动,进一步营造全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 (五)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产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形成多元化的残疾人服务供给模式,更好地满足残疾人特殊性、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统筹规划残疾人服务业发展,大力发展社会助残组织,培育一批服务品牌。完善残疾人服务业相关职业设置、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办法,加快培养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康复、托养、护理等保险产品。扶持盲人读物、残疾人题材图书和音像制品出版。扶持发展特殊艺术,培育残疾人文化艺术品牌。制定残疾人服务行业管理制度,发挥残疾人服务行业组织自律监督作用,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六、加强对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及时解决突出困难和问题,对其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通报。对残疾人工作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完善工作保障机制。建立完善多渠道、全方位的资金筹措机制,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按照支出责任合理安排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所需的经费。确保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使用部分的10%以上用于为残疾人服务的福利设施、设备。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民政、人力社保、卫生计生、教育、公安、税务、市场监管、残联等部门和单位之间相关数据信息的互通共享机制。建立健全市级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落实活动场所和经费。 (三)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将保障残疾人权益维护纳入市级“平安建设”考核内容,加强对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的督促检查,督导相关职能部门兑现职能范围内的助残政策规定。政府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重要政策和实施重大建设时,涉及残疾人权益的,要征询同级残联组织和残疾人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对残疾人的司法保护,严肃查处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加强对残疾人法律援助、法律救助和法律服务。畅通残疾人信访诉求渠道,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按照职责和重点任务分工,制订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本意见所指残疾人是余姚市户籍并持有余姚市填发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市政府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