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宁波市贫困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专项助学暂行办法
为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确保贫困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不因贫失学、辍学,贫困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专项助学救助。
1、助学对象:有宁波市户籍接受高等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
贫困残疾学生是指本人持有当地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且家庭持有当地民政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社会扶助证》或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之一的家庭。
2、申请原则
本助学资金是一项援助性资金。当我市贫困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的,可申请本助学资金给予补助。本助学资金每学年只能申请补助一次。
3、申请程序
(一)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可到各乡镇、街道残联领取或网上下载)。
(二)申请助学资金时须提交下列资料:
(1)、助学对象的《高校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接受成人高等教育的应提供毕业证书);
(2)、助学对象或家长的《残疾人证》;
(3)、家庭持有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等家庭贫困状况证明证件之一;
(4)、助学对象的身份证,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应同时提供家长的身份证、户口簿等家庭户籍关系证明。
(三)申请步骤:
符合申请条件的助学对象,应填写《宁波市贫困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专项助学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经村(社区)签署意见,于每年8月底前向乡镇(街道)残联提出书面申请;
4、补助标准:对贫困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就读全日制普通大学以上的新生当年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补助,非新生每学年给予不低于2000元补助;对于接受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等教育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的当年,给予一次不低于2000元的补助。
申请程序及时间:(接受宁波市残联助学补助的低保残疾学生要递交本人残疾证、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低保证(特困证)等复印件。低保残疾人或特困残疾职工的子女学生需递交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外,还需递交其父(母)的残疾人证、低保证(特困证)等复印件及与其父(母)关系的证明,填写《宁波市贫困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专项助学申请表》)。
(二)、余姚市保障贫困家庭子女和残疾学生完成学业
1、免除部分费用。
(1)免除幼儿保育费、伙食费。对符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条件”之一的接受学前教育的幼儿,免除幼儿保育费、伙食费。“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条件”包括:①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的子女;②依法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孤儿;③革命烈士子女;④列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的未成年人;⑤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⑥因受灾、患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免除高中段部分费用。对符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条件”(同上)之一并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免除学费、服装费、课本作业本费和住宿费。对符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条件”(同上)之一并正式注册学籍的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免除服装费、课本作业本费和住宿费。
2、实行资金补助。
(1)普通高中学生国家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并在市内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包括建档困难职工子女、持证残疾学生),按全市在校高中生人数10%的比例给予每人每年1500元的补助。
(2)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学生生活补助。对在我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及以上年级就读并符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条件”(同上)之一的学生,每人每年补助400元。
(3)就读高校补助。对就读于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全市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建档困难职工子女和持证残疾学生,分别给予专科生、本科生每人每年3500元、5000元的补助。
(4)残疾学生成人教育补助。对完成中专、大专、本科及以上成人教育的持证残疾学生,分别一次性给予1000元、2000元、3000元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