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4-04-04 14:42访问次数:字体:[ ]

余 姚 市 民 政 局

余 姚 市 财 政 局 文件

余姚市残疾人联合会

余民社[2010]182号

关于贯彻实施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完善残疾人

基本生活保障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经济开发区:

现将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完善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的意见》(甬民发[2010]107号)(甬财政社[2010]111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为做好我市的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金的发放工作,特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开展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金的发放是一项涉及提高和改善残疾人生活质量的实事工程。各地要加强政策的宣传,针对当前工作多、时间紧、任务重的实际,切实加强领导和协调,落实相关人员抓紧做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调查核实和申报工作。

二、严格相关程序。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必须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填写《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申请申批表》,同时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残疾证等复印件,经村、社区初审,乡镇、街道、开发区审核后报民政局审批。首批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核资料务必于12月20日前上报。

三、认真做好保障对象的审核。各地对列入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收入核定参照《余姚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定实施意见》余民社[2008]93号执行。其发放标准为:本人无经济收入的按照最低生活标准全额发放,即城镇居民每人每月400元,农村居民每人每月240元;本人有部分收入的且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最低生活标准实行差额发放,补差标准城镇居民最低不少于每人每月200元,农村居民最低不少于每人每月120元。

四、资金列入渠道。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市财政列入所度财政预算,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入,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市财政与乡镇街道承担比例参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结算方法。

附件: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残联甬民发[2010]107号、甬财政社[2010]1114号文件《关于完善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的意见》。

余姚市民政局    余姚市财政局    余姚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0一0年十一月三十日

抄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经济开发区财政所

余姚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0年11月30日印发

宁 波 市 民 政 局

宁 波 市 财 政 局文件

宁波市残疾人联合会

甬民发[2010]107号

甬财政社[2010]1114号

关于完善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的意见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残联,大榭开发区民政局、财政局、残联,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残联:

为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设,完善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机制,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甬党[2009]15号)精神,现就完善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障对象

(一)残疾等级为二级以上(含二级)、本人无经济收入或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尚未就业的持证残疾人。

(二)残疾等级为二级以上(含二级)、本人无经济收入或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老年(男60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持证残疾人。

(三)精神残疾或智力残疾等级为三四级、本人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成年(18周岁以上)持证残疾人。

二、保障标准

对经申请审核批准的保障对象,按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或差额发放基本保障金。

三、审批管理

(一)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批和服务管理,参照《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可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无法定监护人且自已不能表达意愿的残疾人,可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代为提出,并填写《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

(三)对批准享受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遵循“一户一证”的原则,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发《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

(四)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金从批准当月起计发,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发,由民政部门统一发放。

(五)享受城乡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期限为12个月,期满后应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六)持有效期内《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政策范围。

(七)残疾人不能同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四、资金渠道

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市级财政参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承担比例给相关地区予以补助。

五、职责分工

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残联共同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

(一)民政部门负责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管理、服务和对象的审核审批工作,《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发放管理和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金的发放工作。

(二)残联负责做好残疾人的调查摸底、汇总统计工作,并负责残疾等级的鉴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管理及审核等工作。

(三)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的预算和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完善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完善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整合各方面的资源,动员各方面的力量,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强组织协调,各负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这一工作的落实。

(二)精心组织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涉及残疾人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和收入状况等诸多因素。各地要认真对照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的各项条件和标准,按照《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申请审批程序,对申请对象的残疾等级、个人收入状况进行全面审核,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确保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公开、公正。

(三)强化评估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对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管理,特别是要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的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要建立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使用管理和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评估、考核、监督机制,促进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和措施的全面落实。

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0一0年十月十四日

主题词:社会救助  残疾人  保障  意见

抄送: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宁波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0年10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