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余姚市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04 14:39访问次数:字体:[ ]

各乡镇、街道、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残联、财政所、社会事务办:

现将《余姚市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残联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八年九月四日

余姚市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

为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的生存状况,根据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余政发〔2008〕96号)和宁波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关于做好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14号)及宁波市残联、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甬残联〔2008〕36号、甬财政社〔2008〕74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一、目标任务

计划用五年时间(2008年—2012年),逐步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基本满足全市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的托(安)养需求;逐步对处于就业年龄段未就业的中、轻度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实施以机构日间照料为主的托养服务。具体任务由市残联于每年12月前根据省、宁波市残联任务数和各乡镇、街道、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残疾人托(安)养需求及托(安)养工作开展情况分解下达。2008年全市残疾人托(安)养任务分解指导表见附件1。

二、实施对象

(一)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对象为持有本市户籍和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对本人无生活自理能力,

日常饮食起居需专人护理,残疾等级为一级的重度残疾人。

(二)中、轻度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托养工程实施对象为持有本市户籍和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在就业年龄段而未就业的智力和病情稳定的精神残疾人。

三、托(安)养方式

(一)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方式。残疾人托(安)养实行自愿原则,贫困残疾人优先托(安)养。鼓励居家安养或实行日间照料,其他确需集中托养的重度残疾人按规定纳入集中托养。

1、居家安养,对象一般为家庭有照料条件,适宜在家里安养的重度残疾人。

2、日间照料,对象一般为夜间其家庭可以照料而日间需要机构照料的重度残疾人,重点为智力残疾人和病情稳定的精神残疾人。

3、集中托养,对象一般为日常饮食起居需要专人护理,但其家庭确实无力提供照料的一级贫困重度残疾人。

4、上门服务的居家式日间照料,对夜间家庭可以照料而日间家庭可以提供部分,又不能完全提供其基本生活和基本护理保障的一级重度残疾人,日间可依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平台,开展上门服务的居家式日间照料。

(二)中、轻度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托养方式。由市和各乡镇、街道、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主建立的,集职业康复、技能培训、教育工疗、生活训练于一体的,以机构日间照料为主的托养服务形式。

四、审批程序

凡符合条件且本人及监护人要求纳入托(安)养的残疾人,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一)本人(或监护人)申请。符合托(安)养条件的本人(或监护人)可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余姚市残疾人托(安)养服务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服务申请表》)。申请时,应提供下列相关证件(或复印件):

1、户口簿;

2、本人居民身份证;

3、残疾人证。

4、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二)社区、村(居)委会评议。社区、村(居)委会依据本办法规定实施对象的条件,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评议。根据本人意愿、残疾类别和程度及其家庭情况提出托(安)养的方式,在《服务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如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还须出具“余姚市残疾人家庭人均年经济收入状况证明表”(以下简称《经济状况证明表》),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件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残联。

(三)乡镇、街道初审。乡镇、街道、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残联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区、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居)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并将《服务申请表》、《经济状况证明表》统一上报市残联。

(四)市残联复审。市残联对乡镇、街道、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残联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并签署是否同意的意见,并及时将审定结果函告有关乡镇、街道和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残联。再由乡镇、街道、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残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给予办理有关托(安)养手续。

市和各乡镇、街道、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残联在审核时,要对申请人提供的情况进行认真的审核,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把关。

五、服务标准

残疾人托养机构的服务标准,参照民政部发布的《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行业标准执行。

(一)重度残疾人的集中托养及日间照料机构,必须是依法批准的法人机构。要充分依托有一定管理基础和服务能力的敬老院、福利院或专门的残疾人托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资源优势。对纳入集中托养的重度残疾人,应首先保障其基本饮食起居等日常生活所需,并根据其情况,提供必要的基本康复和基本医疗服务;对纳入日间照料的重度残疾人,应提供基本用餐和基本的照料服务,有条件的可以适当组织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训练、教学与职业技能培训及简单的生产劳动;实行居家安养的重度残疾人,应有其家人为其提供基本生活、基本护理保障;上门服务的居家式日间照料,应有其家人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平台, 为其提供基本生活、基本护理保障,以基本满足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和基本护理需求。

(二)中、轻度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托养,托养机构给予其基本的生活照料、生存与生活技能、医疗与职业康复、教育与职业技能、生活自理能力等培训,并组织参加文化教育、体育活动和简单的生产劳动等。

残疾人集中托养及日间照料等服务机构都要按有关规定和根据每个被托养对象的不同情况,与其所服务的残疾人(或监护人)签订托养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纳入居家安养和上门服务的居家式日间照料的,各乡镇、街道、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也要与其监护人签订协议,使残疾人在物质生活需求、精神文化需求及情感心理慰藉需求等方面基本得到满足,努力使残疾人的生活品质有一定的提升。各乡镇、街道、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服务项目和内容。对提供服务的亲属或依托居家养老等服务机构开展服务的工作人员,要给予必要的护理知识等培训。同时,要积极探索上门服务的居家式日间照料的经济补助标准,可分别根据家庭和服务机构所提供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而确定。

六、经费补助

(一)重度残疾人托(安)养人员费用补助指导线。集中托养费用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日间照料、居家安养和上门服务的居家式日间照料费用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上述费用补助指导线,若有调整另行公布。有条件的乡镇、街道、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可从实际出发,提高补助标准。纳入集中托养的重度残疾人,其本人低保金或低收入补助金计入集中托养费用之中。

(二)中、轻度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托养人员费用补助指导线。托养人员费用补助指导线标准每人每年4000元,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财政补助50%,其他家庭原则上自负。

(三)托(安)养机构一次性经费和运作经费补助。经有关部门验收,对符合标准的乡镇、街道、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托(安)养服务机构,市财政分别给予:为托养服务需要而一次性新增床位10张(含10张)以上的,机构的实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一次性1:1配套的补助;为托养服务需要而一次性新增床位20张(含20张)以上的,在给予上级补助1:1配套的基础上,市财政再根据机构运作情况和床位数酌情给予一次性补助。日常运作经费按托养人数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四)残疾人托(安)养经费补助申请步骤。

1、重度(中、轻度智力和精神)残疾人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服务机构的经费补助。

由提供服务的托(安)养机构填写《余姚市残疾人托养补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托养经费补助申请表》),并附《余姚市重度残疾人托(安)养人员名册》(见附件4)或《余姚市中、轻度残疾人托养人员名册》(见附件6)等相关材料,向各乡镇、街道、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残联提出申请;由乡镇、街道、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残联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后上报市残联。市残联会同财政部门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将补助经费下拨给所在乡镇、街道、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再由所在乡镇(街道)残联会同财政所将补助经费下拨给托(安)养服务机构。

2、居家安养和居家式日间照料的经费补助。

由市残联会同财政部门凭重度残疾人托(安)养的审批手续,将补助经费下拨给乡镇、街道、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财政所,由乡镇、街道、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残联会同财政所将补助经费存入其个人银行卡(折)或为其提供托养服务的机构。

3、中、轻度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托养运作经费补助。

由托养机构填写《余姚市中轻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运作经费补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5,以下简称《运作经费补助表》),并附《余姚市中、轻度残疾人托养人员名册》(见附件6)等有关材料,报所在乡镇(街道)残联初审后,向市残联提出申请。

市残联会同财政部门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将补助经费下拨给托(安)养服务机构的所在乡镇、街道、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财政所,并由乡镇、街道、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残联会同财政所及时将补助经费下拨给托(安)养服务机构。

4、残疾人托(安)养服务机构一次性机构建设经费补助。

由托养机构填写《宁波市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7,)和《余姚市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8),以下简称《补助申请审批表》)。经主办单位签署意见,于每年6月底前向所在乡镇、街道、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残联提出申请。由乡镇、街道、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残联签署意见后并上报市残联,市残联在收到补助申请后,要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实地审核,对符合本市补助条件的,给托养机构进行经费补助。对符合宁波市补助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及时上报宁波市残联审批,在宁波市补助经费下拨时给予1:1的资金配套补助。

5、托养机构申请资金补助时需提供有关材料:

(1)托(安)养机构情况简介;

(2)场地性质材料复印件;

(3)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4)托养的残疾人名册;

(5)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七、工作分工

各级残联负责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做好调查摸底和实施情况的统计及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机构的选定等相关具体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对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基本设施设备的提供和服务,做好对托(安)养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托(安)养经费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的拨付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实行上门服务的居家式日间照料的服务人员的工作岗位列入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

八、监督管理

各乡镇、街道、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残联要及时报送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需求调查和完成情况的统计信息,并于每年7月20日前,将下年度需求调查情况填写在《余姚市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服务需求情况汇总表》(见附件9)报市残联。每季(年)末,各乡镇、街道、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残联应将本季(年)度《余姚市重度残疾人托(安)养任务完成情况进度表》(见附件10)上报市残联。各乡镇、街道、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残联上报纸质报表的同时,要同时将实际完成的重度残疾人托(安)养的名册及有关数据用电子文档上报,市残联将及时录入“残疾人综合服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以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

市残联、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市政府要求建立实施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的评估、督导和考核制度,组织对各地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要加强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的动态管理,建立完善新增、调整、退出机制,确保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如发现因工作不力,影响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进度和质量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补助经费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各种表格可在余姚市残联网站上下载) 

1、余姚市2008年残疾人托(安)养工程任务分解指导表

2、余姚市残疾人托(安)养服务申请表

3、余姚市残疾人托养补助申请审批表

4、余姚市重度残疾人托(安)养人员名册

5、余姚市中轻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运作经费补助申请审批表

6、余姚市中轻度残疾人托养人员名册

7、宁波市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申请审批表

8、余姚市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申请审批表

9、余姚市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服务需求情况汇总表

10、余姚市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任务完成情况进度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