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监督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8-21 08:54访问次数:字体:[ ]

各有关残保金清退单位:

  残疾人劳动就业是残疾人实现人生价值最主要的途径,是残疾人获得经济收入、实现真正自立、平等参与社会的基础。自开展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以来,各单位分别都根据市政府余政办[1996]118号文件规定按比例安置残疾人,使我市残疾人就业难问题逐步得到了解决。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的就业安置,确保上岗残疾人合法权益,使残疾人按比例安置工作更加规范、完善,经研究决定,在2011年度对有关清退残疾人保障金的单位进行劳动监督检查,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残疾人安置对象为宁波市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一定劳动能力、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女,16周岁50周岁;男,16周岁 60周岁)。

  二、被安置持有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核发的《残疾人就业证》的残疾人必须上岗。每安置一名残疾人,按比例清退残保金,清退最高金额为9600元,清退残保金以企业为单位,每年申报一次。

  三、残疾人季节性就业连续在3个月以上的,按月计退残保金;临时性和外加工性质就业的,一般不计入安置比例清退残保金。

  四、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与残疾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宁波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未按此条规定办理的企业,安置的残疾人不计入安置比例。

  五、计入安置比例的残疾人离职或辞职,用工单位应及时上报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办理手续。主动上报的按实际就业月份清退残保金;隐瞒、未主动上报,经查实,取消全年退款资格。企业名称变更、厂址变更,应及时与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联系,办理变更手续。

  六、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在2011年期间对有关企业进行抽查暗访,用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瞒报、虚报残疾人就业来骗取清退残保金,如一经发现责令其限期改正或予以通报,并取消其当年残保金的清退资格;如再次发现类似情况,次年的残保金清退资格也予以取消,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根据省政府[2003]155号令规定,依照管理权限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O一二年四月十五日

抄送:各乡镇、街道残联办

余姚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O一二年四月十八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