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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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民社〔2008〕140号 关于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办、财政所、残联: 为切实保障和改善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推动残疾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余政发〔2008〕96 号)和宁波市民政局、财政局、残联《关于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的通知》(甬民发〔2008〕 98 号)(甬财政社〔2008〕730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持有本市户籍和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持证》),残疾等级鉴定为二级以上(含二级,下同,以下简称重度),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当地城镇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以内(含150%,下同)的贫困重度残疾人。 二、保障内容 1、对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并按照城镇或农村的低保标准,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下简称低保金)。 2、对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市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100—150%(不含100%,含150%,下同)之间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参照低保标准,全额发放重度残疾人低收入补助金(以下简称低收入补助金)。 3、对低保残疾人和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含150%,下同)的中、轻度(三级、四级,下同)残疾人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 4、对已成年的农村残疾人,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现居住危旧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27平方米的给予住房救助。 三、保障标准 1、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参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进行;收入核定参照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2、低保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金,按每月50元标准确定;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的中、轻度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金,每月按重度残疾人低收入补助金的50%标准确定;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一户多残家庭生活困难补助金,按每户每月100元标准确定。 3、助房救助标准具体按余残联〔2008〕28号文件执行。 四、申请审批和发放形式 贫困重度残疾人低保金、低收入补助金和生活困难补助金,补助对象的申请审批和服务管理,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相关程序。根据重度残疾人的特殊情况,对无法定监护人且自己不能表达意愿的,可由社区、村(居)委员会或基层残联组织代为提出申请。 民政部门在对低保金、低收入补助金对象审批前,应先由同级残联作资格审定,符合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由市民政局发给《重度残疾人救助证》,持证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等救助政策待遇。 残联对生活困难补助金对象审批,应根据民政部门所提供的对象和参照他们的收入核定方法作资格审定,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 贫困重度残疾人低保金、低收入补助金和生活困难补助金实行动态管理。民政、残联等部门应根据人员变动、收入变化、残疾等级变化等因素,及时进行调整。调整时间按现行的《余姚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执行。贫困重度残疾人低收入补助金和生活困难补助金参照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形式和周期,从批准当月起计发。 五、职责分工 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由民政部门会同残联共同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 1、民政部门认真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和组织,及时审批和发放低保金和低收入补助金。 2、残联做好调查摸底、汇总统计和定时上报工作;严格把好申请对象《残疾人证》的审批核发关,必要时应对已发《残疾人证》作重新鉴定和核发,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同时做好低保和低收入残疾人及一户多残家庭的统计审核工作,并及时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 3、财政部门要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资金的筹措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助专项资金支出,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市级财政按照余政发〔2008〕96号文件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工程资金承担比例给予补助。 六、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确保有效实施。建立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救助实施分层管理、分类救助的新举措,也是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的有效形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建立联席会制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展。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社会救助和帮扶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评估监督和考核机制,定期对进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得到有效实施。 2、加强资源整合,确保公平公正。要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做到既实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又要按照标准,严格把关。 3、加强制度完善,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实施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有特殊意义的工作,要不断加以完善和充实对不符合基本生活保障条件,又确实需要帮扶的一户多残、老残相依的低收入家庭,应通过临时求助、慈善资助、结对帮扶等办法妥善加以解决,切实保障好困难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让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附件:1、余姚市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申请表 2、余姚市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情况登记表 3、余姚市基本生活保障情况统计汇总表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市残联 二00八年九月四日 主题词: 社会保障残疾人通知 抄送:宁波市民政局、财政局、残联,市政府办公室。 余姚市民政局办公室 2008年9月5日印发
附件1 余姚市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申请表 乡镇(街道) 村(社区)居委会
注:本表一式3份,乡镇(街道)、市残联、民政局各一份。
附件2 余姚市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情况登记表 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年月日
备注:此表由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残联填写一式二份,一份报市残联 ,一份乡镇、街道留档。 附件3:全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情况统计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人:审核人:填报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填表说明:1、此表由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残联填写。2、要求分别于当年4月1日、7月1日、10月1日和次年1月1日前上报市残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