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 余政发〔2008〕96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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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 〔2008〕7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 〔2008〕29 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甬政发 〔2008〕70 号文件精神,为切实改善残疾人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加快建立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使广大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建和谐社会,结合余姚实际,现就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平等、参与、共享”的要求,把残疾人事业发展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着力完善政策体系,着力健全长效机制,着力提高面向残疾人的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着力解决广大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快构建满足残疾人基本需求、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有效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创业,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努力缩小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使广大残疾人在积极参与小康社会建设的同时,共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成果。 (二)工作目标。以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和基本康复为重点,对持有本市户籍和第二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的残疾人(以下简称残疾人)实施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康复工程(其中白内障复明手术者不限于持证残疾人)和托(安)养工程。同时,进一步抓好残疾人的教育、就业、维权等工作,努力使广大残疾人“残有所助、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共享小康生活。到 2012 年,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有适应指征且本人有康复需求的贫困残疾人的“助明、助听、助行、助医、助智”等基本康复需求得到满足,力争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基本纳入居家安养、日间照料或集中托养。 二、基本内容和实施要求 (一)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 1、加大对重度残疾人的生活保障力度。对低保家庭中的重度(二级及以上,下同)残疾人,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 100—150% (不含 100% ,含 150% ,下同)的重度残疾人,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低保补助金。该项工作,由市民政局会同市残联共同组织实施,资金由市民政局统一发放。 2、进一步完善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着力解决好一户多残特殊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继续实施对低保残疾人和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 150% 以内(含 150% ,下同)的中、轻度(三级、四级,下同)残疾人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能够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有关生活救助待遇。 3、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住房救助。对已成年的农村残疾人,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 150% 以内的,现居住危旧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 27 平方米的给予住房救助。 (二)实施残疾人康复工程。 1、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 150% 以内的、有适应指征并有康复需求的白内障患者和残疾人,由政府出资,实施“助明、助听、助行、助医、助智”等康复工程。即对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和残疾人实施以下康复工程: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听力残疾人验配助听器;听力言语残疾人实施机构康复训练;人工耳蜗手术者给予手术补助;下肢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肢体残疾人安装矫形器、配送家庭无障碍生活辅助器具和实施抢救性机构康复训练;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和机构康复训练;残疾人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自负部分给予全额补助;残疾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予以补助;残疾人实施定额医疗补助和患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精神残疾人实施免费施药和住院补助;孤独症儿童实施机构康复训练;智残儿童实施机构康复训练。 2、将残疾人基本康复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逐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大力开展社区康复,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社区康复工作者按要求定期上门为残疾人提供各类康复服务,对完成康复指导任务的给予一定的服务补贴。 3、实施民办康复机构建设资金扶持。对经市民政局批准注册,从事残疾人康复训练服务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康复机构,视情给予适当资金扶持。 (三)实施残疾人托(安)养工程。 1、实施一级重度残疾人托(安)养。为减轻重度残疾人家庭负担,对本人无生活自理能力,日常饮食起居需专人护理,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残疾人逐步实施居家安养、日间照料或集中托养等。鼓励居家安养或实行日间照料,其他确需集中托养的重度残疾人按规定纳入集中托养。残疾人托(安)养实行自愿原则,贫困残疾人优先托(安)养。居家安养的对象一般是指家庭有能力提供基本生活和基本护理保障的一级重度残疾人,实行居家安养;日间照料的对象一般为夜间其家庭可以照料而日间需要他人照料的一级重度残疾人,由社区、工疗站或其他社会福利机构提供其日间基本生活和基本护理照料;集中托养的对象一般为家庭无扶养、照料人或者家庭确实无力提供扶养和照料的,难以保障一级重度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和基本护理的,由福利院、敬老院或专门的残疾人托(安)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实行集中托养;对家庭可以提供部分又不能完全提供其基本生活和基本护理保障的一级重度残疾人,可依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平台,开展上门服务的居家式日间照料。照料护理残疾人的岗位,列入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管理。 2、实施中、轻度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托养。根据宁波市政府办公厅甬政办发 〔2008〕 14 号文件精神,逐步开展中、轻度智力和精神残疾人的托养服务工作。要把处于就业年龄且未就业的中、轻度智力和精神残疾人作为现阶段主要托养服务对象。加强托养服务机构的建设,市级要建立一所集基本技能培训、日间照料、康复训练为一体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托养服务示范机构;各乡镇、街道要根据本区域内就业年龄段而未就业的中、轻度智力和精神残疾人状况和需求,充分利用社区服务设施的资源优势,按就近就便、分类托养的原则,建立能基本满足本区域内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托养需求的,集职业康复、技能培训、教育工疗、生活训练于一体的日间照料机构。 实施残疾人托(安)养,要充分依托现有的福利院、敬老院、工疗站等福利机构。根据需要积极创造条件,新建或扩建专门的残疾人托(安)养机构。要制定政策措施,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托养照料机构,发改、规划、建设、供电、供水等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并切实加强规范管理。 三、经费标准和资金保障 (一)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的经费标准。贫困重度残疾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和低保补助金,按现行的低保标准确定;低保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金,按每月 50 元标准确定;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 100—150% 的中、轻度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金,每月按重度残疾人低保补助金的 50% 标准确定;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 150% 以内的一户多残家庭生活困难补助金,按每户每月 100 元标准确定;住房救助按残疾人家庭人口多少和改造方式不同实行不同额度的救助(具体按余残联 〔2008〕 28 号文件执行)。 (二)残疾人康复工程的经费标准。 1、对符合条件的“助明”康复工程经费补助标准: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所需费用,按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白内障免费复明手术的标准每例 2000 元确定;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按每例 500 元标准确定。 2、对符合条件的“助听”康复工程经费补助标准:听力残疾人验配助听器,按每台 2000 元标准确定;听力言语残疾人实施机构康复训练,按每月 500 元标准确定;听力残疾儿童安装人工耳蜗,在手术治疗费按贫困残疾人大病救助办法标准执行的同时,按每例 50000 元标准确定。 3、对符合条件的“助行”康复工程经费补助标准:下肢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按平均每条 10000 元标准确定;肢体残疾人安装矫形器或配送家庭无障碍生活辅助器具,按每户(人)不超过 2000 元标准确定;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按平均每例 5000 元标准确定;肢体残疾儿童实施机构康复训练,按每月 500 元标准确定;成人肢体残疾人实施抢救性机构康复训练,按每月 500 元标准确定,一次性补助不超过 6000 元。 4、对符合条件的“助医”康复工程经费补助标准:对农村残疾人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自负部分给予全额补助;个体工商户残疾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自负部分给予每月 20 元标准补助;残疾人实施每年 300 元的定额医疗补助;残疾人实施患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救助标准按自负额度实行不同比例的救助(具体按余残联 〔2008〕 6 号文件执行);精神残疾人实行免费施药,按每年 500 元标准确定;精神残疾人实施住院补助,每次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按 3000 元标准确定,不足 3000 元的按实结报,一年内多次住院全年累计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按 5000 元标准确定,不足 5000 元的按实结报;孤独症儿童实施机构康复训练,按每月 500 元标准确定。 5、对符合条件的“助智”康复工程经费补助标准:智残儿童在市启智学校免费实施机构康复训练,在其他康复机构实施康复训练的,按每月 500 元标准确定。 上述康复工程有关康复和医疗项目的补助,要统筹现有的医疗保险政策,在核减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和 《 余姚市医疗救助办法 》 规定的医疗救助等费用后,再给予补助。 (三)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的经费标准。 纳入集中托养的一级贫困重度残疾人,要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基本康复、医疗、护理等需求,保障标准总体上不低于当地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的集中供养保障水平,并根据残疾人的特殊需要,增加必要的护理保障;纳入日间照料的,应提供用餐和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纳入居家安养的,给予一定的护理费补助;纳入居家式日间照料的,根据所提供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分别给予服务机构和其家庭一定的补助,补助总额与日间照料相同。 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经费补助标准,由市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公布全市指导线,并明确相应的服务标准。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在全市指导线的基础上确定具体标准。 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补助的费用,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 150% 以内的家庭,按全市指导线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其中纳入集中托养的残疾人的低保金、低保补助金和生活困难补助金计入其内);其他家庭的,由其家庭负担 50% ,财政补助 50% 。纳入居家安养或居家式日间照料补助的费用,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 150% 以内的家庭,财政按全市指导线给予全额护理费补助;其他家庭的,财政给予 50% 的护理费补助。中、轻度智力和精神残疾人纳入日间照料或托养机构集中托养的,按重度残疾人日间照料标准确定,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 150% 以内的,财政补助 50% ,其他残疾人原则上由其家庭负担。列入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标准,由市残联会同市劳动保障局另行确定。 中、轻度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日间照料和托(安)养工程的机构设施建设补助经费,参照甬政办发 〔2008〕 14 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助,市财政给予 1 : 1 配套。其中对中、轻度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日间照料所需费用,按日间照料人数给予每人每年 2000 元标准补助。 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纳入居家安养、日间照料和集中托养后,其他原有的市定待遇继续享受。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加大保障力度,扩大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康复和托(安)养实施范围,提高补助标准。 市、乡镇(街道)和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落实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所需的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保障资金以政府资金为主,鼓励社会捐助,市和乡镇(街道)、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共同负担。具体经费标准以满足残疾人基本生活、基本康复和托(安)养基本需要为原则确定。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经费补助,低保金和低保补助金按现行低保金补助办法补助;残疾人的生活困难补助金和按托(安)养人数补助的资金,市对各乡镇(街道)、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补助 50% ;其他小康工程所需经费由市级给予全额补助。 四、组织实施和评估考核实施 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是全面改善民生、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残疾人工作的重要任务。这项工作事关广大残疾人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其年度计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并列入政府实事工程的考核范围。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整合资源,动员力量,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市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切实加强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改、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农办、老区办、统计、残联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这一工程的实施。宣传部门及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实施残疾人小康工程的重大意义,在全社会积极营造扶残助残的浓厚氛围。 (二)精心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涉及残疾人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和收入状况等诸多因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切实掌握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的基本情况,精心制定本地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实施方案,并逐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三)确保政策实施公开公正公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照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各项标准和条件,严格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切实加强动态管理。对申请相应救助保障的残疾人的残疾等级进行一次审核,并在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对因家庭收入提高或通过康复使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保障对象,应及时退出相应的救助保障或调整救助保障标准。 (四)强化评估管理和考核激励。要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工作,特别是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要加强检查督促,及时掌握各地各有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促进各项政策和措施的全面落实。要建立有效的评估考核机制,把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列入市委、市政府对乡镇(街道)、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年度考核,对工作出色、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积极开展创建活动。要积极开展“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创建活动,以此促进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有效实施。在创建活动中,要按照城乡统筹、全面共享的要求,着力完善残疾人康复医疗、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扶贫脱贫、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平等参与、权益保障等各项政策措施,切实加强残疾人福利机构和设施建设,全面提升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整体水平,力争早日达到“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创建标准。市财政、民政、劳动保障、卫生、残联等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 |||